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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万元存款被跨行盗取
广东省佛山市一法院认为存款银行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一审判令其赔偿储户全部损失及利息
作者:黄劼


    ■凌 蔚 本报记者 黄劼
  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被他人克隆银行卡后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储户与银行交涉时被告知,取款人是通过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操作的,超出了该银行的安全保障范围,索赔被拒。储户为此诉至法院。日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银行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判令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及相关利息。
●诉讼案由 2007年5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的陈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折及银行卡。2009年3月12日,陈女士发现其账户上的存款无故减少,立即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得知其账户上的存款于2009年3月3日,在另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被他人取走,共1.51万元。随后,陈女士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当天陈女士存款被取走的自动柜员机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显示,当时是一名男子使用一张覆盖了表面的卡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次取款的。
  事发后,陈女士多次与存款银行交涉,对方拒绝赔偿,其中一个理由是存款是从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走的,因此该银行不应担责。协商无果后,2009年7月,陈女士将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相关利息。
  2009年9月,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存款银行认为,取款行为发生在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这超出了其所负安全义务的范围,陈女士存款被盗与其无关。同时,存款银行对陈女士所说的银行卡没有遗失、密码没有泄露不予确认,并称此事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应待警方查明相关事实后再处理本民事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
应对储户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此案中,陈女士在发现其存款流失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她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应认定是他人盗取了其账户上的资金。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在储户对资金的支出产生疑义时,银行等储蓄机构应承担证明其对资金支出尽到了合法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据此,2009年11月底,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陈女士全部损失1.51万元及相关利息。银行方面不服判决,日前已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款项被人跨行盗取 存款银行不能免责
    针对陈女士是否遗失银行卡及密码、是否应等警方破案后再处理此民事案件、跨行取款后存款银行能否免责等焦点问题,负责审理此案的有关法官说,陈女士在发现其存款账户资金流失时,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女士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取款行为或者报假案的情况下,应认定是他人盗取了她的存款。
  银行称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再处理此案民事纠纷的说法,该法官认为理由不充分,因为陈女士作为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该款项的保管权即转移给银行,她持存款凭证向银行支取款项是其行使合同权利的正当行为,银行无权拒绝,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完全有权在依约向陈女士付款后,根据司法程序向最终确定的取款人主张权利。故此案的审理与警方刑事侦查程序同时进行并不矛盾。
  同时,根据陈女士提供的账单(支出明细)、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陈女士已经履行了证明其账户上的资金被他人盗取的举证义务。银行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因此法院采信了陈女士主张的证据。陈女士持有的银行卡有银联标识,这说明该卡在有银联标识的其他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并无不当,因此存款银行的辩解不能成立。 (黄 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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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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