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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反悔权扩大到远程购物中


      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研讨会,探讨听证、预付费消费、反悔权方面的立法问题——

■陈朝辉 本报记者 刘维善
“长期以来,价格听证会给人留下逢听必涨的印象,消费者对听证会产生诸多质疑,此次拟完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听证制度,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话语权。”《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列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立法项目,日前,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邀请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士和深圳大学的专家、学者召开特区消费维权立法研讨会,就消费领域中引发纠纷较多的消费价格与政策听证制度、预付款消费、设立消费者反悔权等问题征询专家意见。
建议利益相关者回避听证会
  据深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会自2006年年初着手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至今已组织了4次专家论证会,前3次分别就消费场所安全保障、房屋出租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房地产经营者的充分说明义务、如何变通和完善三包规则、远程购物问题、奖品、折价商品、瑕疵商品质量担保责任、冲印行业服务规定等17个问题进行了研讨,后形成建议稿交由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和内部审议。
  在这次的研讨会上,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等专家认为,现行听证制度对消费者听证代表的事宜规定得比较粗,只对消费者在听证代表中所占比例有要求,但对消费者代表究竟如何产生并无详细规定,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如果是与申请听证的企业有利益关联的消费者代表,有关部门应对其回避处理,不能代表消费者。
  针对不少城市召开听证会时有意或无意限制消费者代表发言等情况,专家建议法律对此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把消费者的言论如实而非选择性地写入听证笔录,上报的听证报告也应以该笔录为准。
建议给予消费者一个冷静期
  研讨会上,消费者违约时预付款如何退还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在现行法律中,如果商家违约,即要求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但如果是消费者因不可抗因素或意外事故等发生违约,商家往往以行业规则等为由,不愿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在研讨会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深圳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陈伟等人认为,这种做法有损消费者利益,建议在条例中对此予以限定,即要求商家此时应退还消费者违约金之外的其他预付款,并将对违约金额度予以规定,以防商家提出过分的违约金额。
  目前,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产生冲动式消费,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也成为研讨会讨论的焦点之一。“反悔权是自由选择权的合理延伸,但这种叫法不好,应该叫冷静期,建议给予消费者一个冷静期,即在这段时间里,消费者可不承担违约责任、无理由退货并要求商家退款。”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余翔、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广辉等专家认为,类似权利目前在消费者购买保险、购买直销商品时有法律保障,建议将这一权利扩大到远程、网络或电话电视购物中,一次性或易耗商品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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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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