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会员卡说明中未使用修改过的积分返礼规则,北京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商家按原规则为消费者兑换1.2万元礼券卡
本报讯(王小雪 记者游 婕)在商场办理了积分卡,此后多次要求兑换积分领取礼券卡均遭拒绝。为此,消费者将商场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场为消费者兑换1.2万元的礼券卡。
消费者韩先生诉称,他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办理了华联水晶卡并进行消费,对方承诺持有该卡的顾客消费获得的积分可返礼。后来,他多次到华联公司兑换积分领取礼券卡,均遭拒绝。韩先生便于2009年6月将华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按照北京华联会员特约商户手册(2009)年度版会员卡说明中的约定,为他兑换1.2万元礼券卡。
华联公司辩称,关于积分返礼规则应以华联公司的公示为准,2008年7月18日,华联公司将变更后的会员卡说明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的会员积分返礼规则,积分返礼针对的是来店购物的顾客,而不是使用会员卡积累他人消费的非正常消费人员。从购物小票可以看出,韩先生是在商场内用卡替其他顾客刷卡套现同时累计会员卡积分,不符合一般消费情况,因此,该公司不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中旬,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按照原告持有的北京华联会员特约商户手册(2009)年度版会员卡说明的约定进行积分返礼,还是应按照被告陈述的其于2008年7月18日公示的变更后的规则进行积分返礼。依日常经验法则,被告如果在2008年7月18日将变更后的积分返礼规则公示,那么之后应该宣传新的积分返礼规则,而被告发放的北京华联会员特约商户手册(2009)年度版会员卡说明中,使用的是没有修改过的积分返礼规则,法院不能得出其已于2008年7月18日修改了积分返礼规则这一结论。所以,原告在2008年10月8日办理的华联水晶卡的积分返礼规则应适用(2009)年度版会员卡说明中的约定。原告的会员卡积分额达到了约定的返礼条件,被告没有对其所述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应按其发放的(2009)年度版会员卡说明的约定向原告返还相应数额的礼券卡。据此,200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