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48位购房者于2005年支付全款购房,与开发商约定次年交房。然而,规划7层高的楼盖了两层便停工至今——
■本报记者 李 建
因为1000余米长的高压线悬在小区“头顶”,河北省衡水市育才街格林小区7号楼盖到两层就“烂尾”了,4年多前已缴纳全款的48位购房者至今无法收房。让他们无奈的是,即使开发商答应退还房款,如今用4年前的房款已买不到理想的房子。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反映——
房子盖了两层后便停工
衡水市格林小区共有20栋楼。2005年10月9日,姚先生夫妇一次性付款15万余元,与衡水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小区7号楼一套117.9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10月31日。
当时,层高共7层的7号楼已经盖到了第二层,其上却横亘着一条110千伏的高压线。据姚先生夫妇说,售楼处工作人员当时的解释是,这条高压线绝大部分将调整到邻近的永兴路上,从小区穿过的只有1000余米。
记者了解到,48位购房者中大多数是因原所住房子涉及拆迁,急需用房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谁也没想到是,房子就此停工,且一停就是4年。目前,不少购房者只能在外租房居住。
从2006年开始,购房者数次与格林公司交涉,对方均称高压线拆除不了无法施工。而衡水市有关部门亦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协调,均未能解决。据称,2006年年初和当年9月,格林公司曾出具包括调房、退款和补偿利息等方案,因各种原因,未能与购房者达成一致。
姚先生夫妇等购房者告诉记者,没有接受开发商的方案是因为房价不断上涨,即使计息,现在用4年前的房款已难以买到合适的房子。
电力部门认为——
格林公司属违法施工
《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格林小区7号楼正处于衡水市“前—何”高压线57-58号杆间线路保护区。然而,2004年11月,衡水市规划局“按照相关许可程序”,为该小区办理了编号为“2004-088”的规划许可证。
衡水市规划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规划许可是“根据当时市政府关于该区域开发改造会议涉及该区域电力线路进行迁移和入地工程要求”作出的,此后“由于各项工程协调等各方面的原因,电力设施迁移和入地实施缓慢,造成7号楼停工待建”。
对上述“设施迁移和实施缓慢”之说,衡水电力部门并不认可。
据当地电力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2005年3月14日上午,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关于格林、腾达房产公司在衡水电业局前铺站至何庄站110千伏线路下建房问题的协调会”(以下简称协调会),规划部门在会上承认“(批准项目前)有改(供电)线路的意向,但未形成具体意见”。
衡水市电业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事实上,所谓改(供电)线路的意向未获得电力部门认可,也未形成协议,格林公司属违法施工。
衡水市电业局在2005年3月14日呈送给衡水市政府的报告中称,2004年12月10日及2005年3月13日,该局巡线时两次发现格林公司及另一家地产公司在该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或取土。由于违法施工距110千伏线路特别近,已严重影响到施工人员安全和电力线路正常运行。为此,该局先后两次向格林公司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其中第二次格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
记者了解到,协调会上,衡水市电业局副局长胡建昭曾明确要求所有在线路保护区内的施工全部停止。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要求,此次协调会虽无法形成会议纪要,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对此事拿出处理意见前不能施工,否则,谁出问题谁负法律责任。
两部门认为——
施工证预售证发放均合法
尽管高压线下的7号楼等施工被叫停,但在2005年4月及此后,衡水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等仍为格林小区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衡水市建设局监理科负责人称,虽然处于高压线下的7号楼存在争议,但格林小区整个项目有20栋楼,已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4项法定条件(即:已办理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设资金已落实)。衡水市房管局稽查科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依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发企业具备预售条件后,该局无权拒绝发放预售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48位购房者与格林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分别为2004年年底、2005年4月、5月至10月间。姚先生等人对记者说,7号楼在2005年3月中旬就被叫停施工了。截至发稿前,记者数次联系格林公司,对方始终未进行回复。
记者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去年12月16日呈送给该市政府《关于永兴路南侧地上高压线迁移费用的报告》中看到,该局已协调相关部门对线路迁移费用进行了测算,并拟定了费用分摊方案。有关人士称,如果这一报告得到批复,格林小区7号楼有望继续施工。
●律师建议
购房者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纠纷的出现,实际是相关部门的 “先行政行为”未完全履行,导致“后行政行为”目的不可实现。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据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一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需要支付日万分之三的钱款作为违约金,具体期间为“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此外,买受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河北省消协孙常军副秘书长认为,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同时,如果开发商在施工被叫停后继续售房,已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之嫌,购房者可以据此追究其相应责任。
(李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