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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华:应禁止烟草企业借慈善活动做广告
作者: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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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桂华,1969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后一直从事卫生事业,曾任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副司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目前担任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报记者 唐 夏
  不久前,一则关于“烟草希望学校”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十几所由烟草企业捐助的学校被命名为“烟草希望小学”,学校门前的宣传墙上写着“立志奉献社会,烟草助你成才”标语,学校屋顶上悬挂明显的“中国烟草”标识。有民众质疑:烟草企业是在“助学”还是在做广告?
  记者:您如何看待烟草企业捐建“烟草希望学校”的行为?
  许桂华:这实际上是烟草企业通过慈善捐助变相宣传自身、为自己做形象广告。近期一些烟草企业借赞助公益事业频频现于媒体,且数量越来越多,声势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烟草企业公益活动和文体赛事捐助活动的监测显示:2009年9月至12月,共有52家烟草企业捐助公益及文体活动79起,其中公益捐助63起,覆盖15个省份的40个市县;文体赛事捐助8起。
  经统计分析后可以发现,捐资助学是烟草企业的首选,在63起公益捐助中,捐资助学 35起,占55.6%;慈善募捐9起,占14.3%;扶助贫困村庄9起,占14.3%;向灾区捐款6起,占9.5%;捐助残疾人及老年人4起,占6.3%。
  烟草企业在35起捐资助学活动中,将中、小学作为了重点捐助对象,计23起,占66%。你刚才提到的“烟草希望学校”就是代表性的例子。这实际上是美化了烟草及烟草企业的形象,会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吸烟。
  烟草企业是在假承担社会责任之名,而行烟草促销和企业宣传之实。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民众进行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在2103名受调查者中,80%的被调查者认为,烟草企业捐助公益活动是其营销手段,18%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吸烟品牌的选择上,会选择从事公益活动的烟草企业品牌,7%的被调查者表示因烟草企业从事公益捐助活动而具有好感并开始尝试吸烟。
  记者:《烟草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已经生效,烟草企业的捐助行为,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许桂华:烟草企业的这种捐助行为不符合《公约》的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06年1月9日起《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进行了明确界定:“烟草广告和促销,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公约》第十三条及实施准则明确规定:“根据绝大多数科学证据,烟草制品广告、促销和赞助能提高烟草使用,特别是在儿童和青少年人群中。由此,各缔约方同意,烟草行业不能有为了推销其致命产品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项目。”
  “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特别指出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禁止烟草公司对其他任何实体‘对社会负责的事业’进行捐助,因为这种捐助就是一种赞助。”
  我国烟草企业捐助和赞助的公益活动数量愈来愈多,涉及范围广泛,手段多样,目前的法规法律尚存在缺陷,与《公约》的相关要求还存在差距。我们呼吁民政部在即将颁布的《慈善法》的条款中明确禁止一切烟草企业进行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益捐款活动;任何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不得接受烟草企业捐助和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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