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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型号不符消协帮助免受损失
作者:陶咏梅


  日前,山东省莱州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电视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
  投诉 2009年12月26日,消费者薛某来到莱州市消协投诉称,他通过电视购物广告订购了一款2380元的某品牌手机,与商家协商为货到付款。邮政快递员送到货,薛某付款后现场拆封发现手机与订购时的材质、型号不符,于是打电话给商家,对方无人接听。薛某请求邮政快递员暂时不要汇货款,但快递员称货到汇款是邮政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规定,他们只负责送货,货款必须按期汇到对方账户上。
  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随薛某前往邮政快递公司。经调解,邮政快递公司最终同意退还薛某货款,将手机退回发货单位,使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
(陶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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