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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4年毕业证书打水漂
山东省济南市一专修学校一审被判令赔偿8427元
作者:王照重


    ■本报记者 王照重
  韩先生在山东济南千佛山专修学院 (以下简称千佛山专修学院)参加函授学习,4年函授期满,韩先生共计缴纳了8000余元的学费,却未能领到期待已久的毕业证书。韩先生多次和学校交涉未果遂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记者近日获悉,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诉讼案由 韩先生诉称,他是威
海市一家药店的职工,需要具有医科类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方能考取药剂师等职业证书。2004年,他在媒体上看到了千佛山专修学院的招生简章,简章称参加该校函授形式的学习,能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2005年3月,韩先生通过考试,被千佛山专修学院录取为中西医结合专业大专班学生,学制4年。在随后的3年内,韩先生缴纳学杂费、考试费共计8200元。韩先生说,学校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多为上机考试,学校经常租用网吧,让学员在网吧内的计算机上答题,学员较少到学校去。
  2008年4月,千佛山专修学院通知韩先生来校办理毕业手续。虽然学制期满,但院方既未向韩先生颁发有关学历证书,亦未就学习结果向其作出什么说明或通知。2009年10月15日,韩先生多次联系未果,遂将千佛山专修学院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历下区法院受理此
案后,经合法传唤,千佛山专修学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相应民事诉讼权利,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今年1月18日,历下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令千佛山专修学院赔偿韩先生学费、考试费和交通费共计8427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学校违反合同约定须担责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有关法官认为,千佛山专修学院出具的学费收款收据及招生简章等证据,能够确定韩先生与千佛山专修学院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且韩先生已经履行了支付学校学费的相应的合同义务。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合同约定并从教育合同的性质出发,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促成学员实现受教育的目的。学制期满,学校既未向韩先生颁发符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学历毕业证书,亦未就韩先生的学习结果向其作出说明或通知。学校的行为不但构成了对教育机构合同义务的违反,也违背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应当承担责任。
(王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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