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一开发商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一房二卖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纠纷,往往以卖方退钱或者赔偿了事。日前,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开发商石某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07年9月,奉节县消费者罗女士以儿子的名义,与开发商石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以57723元的价格购买石某所开发楼盘的702室,并分别于2007年9月10日、2008年7月23日、2009年6月15日3次支付了购房款。2009年8月10日,罗女士收房时,发现已有人在她购买的702号房内动工装修。装修者刘某向罗女士出示了一份购房合同,上面标示的卖房一方同样是石某,交易的正是702室。刘某称,他在2009年3月份就已经收房了。
罗女士找到石某讨说法。石某答应给她置换一套房子,后未果。罗女士要求退还房款,石某开始答应了,但始终没有兑现,后来再也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罗女士向警方报案。2009年9月6日,石某被奉节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1日,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合同诈骗,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一房二卖行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宣告石某无罪。
奉节县法院审理查明,石某在与刘某以及本案被害人罗女士签订出售同一套房屋的合同后,其陆续收取了两人交来的购房款。尤其是在2009年3月,即石某在将合同标的物(房屋702室)交付给刘某后,其在2009年6月15日还在继续向罗女士收取房款。因此,法院认为石某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今年3月9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石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