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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消费维权案一审判决
两家知名餐馆支付有毒餐盒价款10倍赔偿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对全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消费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东来顺饭庄和老边饺子馆因销售有毒有害餐盒,依法支付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购买餐盒价款10倍赔偿。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经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判处10倍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而食品包装经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判处10倍赔偿尚属首次,这标志着我国消费维权领域的重大突破。
  3月3日,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的员工在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老边饺子馆和东来顺饭庄用餐,并分别购买一次性餐盒用于食品打包。他们随后把两批餐盒送往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表明,有毒有害物质最高超标100多倍。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该中心将两家知名餐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购买餐盒价款并10倍赔偿,并给付检测费、公证费、人身健康损失费等项费用6700多元。
  此案立案后,由于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东来顺饭庄和老边饺子馆将有毒餐盒更换为质量较好的纯聚丙烯透明餐盒和纸浆餐盒,原告在开庭审理时表示愿意当庭调解。因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并非追求被告赔偿等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引起全社会,特别是餐饮企业对有毒有害餐盒的高度重视,以维护公众的人身健康利益。然而,被告方却在开庭审理时拒绝当庭调解,但就在宣判前一天又向法庭提出私下调解的要求,其态度摇摆不定。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最终拒绝了对方的调解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出售一次性塑料餐盒,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作为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购买方,支付了相应价款,该中心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合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被告从生产厂家直接购买为顾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并出售,应当保证使用和出售的餐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被告应当在销售和使用前审查相关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以尽到餐饮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
  对于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提交的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被告提出了异议,但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并未向法院申请鉴定,亦未提出证据证明检验报告出具方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资格、检验程序及检验结果等方面存在瑕疵,因此对该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结果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餐盒的蒸发残渣(乙酸)和蒸发残渣(正己烷)的结果均超出了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判决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东来顺饭庄赔偿原告购买餐盒费15元和10倍的赔偿金150元;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老边饺子馆赔偿原告餐盒费5元和10倍赔偿金50元,总计2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由两家餐馆负担。原告主张的检测费、公证费,由于未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的人身健康损失费也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未被支持。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纳入其监管范畴,并将其明确定义为“食品相关产品”,但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处罚条款仍不明确。按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国际惯例,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应补充这部分内容,为保障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餐饮企业在采购食品包装时,应向供应商索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并建立详细的一次性用品台账,以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应熟练掌握一次性餐饮具的相关标准与鉴别知识,熟悉优劣产品的基本特征,并现场开箱抽检产品质量与数量,以防销售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采购人员不要盲目贪图便宜,按照目前塑料原料每吨成本1万元计算,每只餐盒重量15克计算,每个低于0.15元的餐盒就必然添加了废塑料和工业填充料,质量肯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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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3 版:食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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