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良华发表如下律师声明:
天年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国际化企业,是目前中国保健行业三家经营超过10年的健康产业公司之一。
2005年,天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
根据天年公司与各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天年特许经营合同》,各经销商只能从天年公司购买并经销“天年”品牌的产品。
近期,有个别经销商违反特许经营合同,以“天年”名义销售“细胞营养液”、“细胞食物”等非“天年”品牌产品,并因此受到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的曝光、查处。这种以“天年”名义销售非“天年”品牌产品的行为已给天年公司及“天年”品牌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本律师授权发表如下声明:
一、所有天年经销商从天年公司购进的产品均已使用“天年”商标,未使用“天年”商标的产品均非天年公司提供。
二、个别经销商借用“天年”名义销售非“天年”品牌产品的行为是违反《天年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并侵害了消费者和天年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天年公司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或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购买使用天年产品时,敬请鉴别“天年”商标,如有疑问,请拨打天年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135咨询。
特此声明。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良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