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骗购经适房入罪的情与理
作者:李克杰


    ■李克杰
  随着商品房价格的飙升及其与经济适用房之间价差的扩大,骗购和挤占经适房现象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人们在支持加大核查力度的同时,也对骗购经适房者仅仅取消其购房资格、解除购房合同和腾退已购住房及5年禁止申请等意见较大,认为处罚过轻。于是,有不少人建议将骗购经适房行为入罪,给予刑事处罚(据5月7日《望》新闻周刊报道)。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应否入罪,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笔者看来,骗购经适房以及骗取其他社会福利的行为是否应该入罪,不能简单地与现行《刑法》中的诈骗罪相比较,尤其不能单单以诈骗罪为依归,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远远超出道德谴责和行政手段所调整的范围,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从情理上看,骗购经适房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这些人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弄虚作假故意多占社会资源,客观上压缩甚至剥夺了社会弱势人员应得的社会福利。因此,骗购者应当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
  当然,骗购经适房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仅从情理上分析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从法理上进行认真研究。笔者认为,从法理上看,骗购经适房行为是否入罪,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刑法》本身的与时俱进和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问题,二是骗购经适房的行为性质问题,三是骗购经适房以及骗取其他社会福利行为能否以诈骗罪追责的问题。
  《刑法》本身要与时俱进和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趋势,这是毋庸置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整个刑事立法进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1979年的 《刑法》到1996年的 《刑法》,包括已经和正在准备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众多《刑法》修正案,无一不在证明我国《刑法》密切关注社会变化,及时满足社会需要。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在《刑法》上的变化就是减少破坏经济计划的犯罪责罚而增加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责罚。那么,我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向公众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就将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重头戏。在社会公共福利分配过程中,必然伴生一些失信和不诚实行为,给社会公平和正义带来严重戕害,这就有必要在《刑法》上准备相应罪名,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社会公共福利分配过程中的犯罪行为,防止制度变形,程序走样。
  骗购经适房及骗取其他公共福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仅与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与贪污、侵占等其他侵财犯罪有某种共通性。因为它们都是通过违法的手段将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产据为己有,区别只是行为主体的不同。既然如此,骗取公共福利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没有理由不入罪,纳入《刑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确有必要在《刑法》上另设骗取社会公共福利罪,从而区别于一般的诈骗罪。这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宜早不宜迟。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社会民声】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骗购经适房入罪的情与理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