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受损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本报成都讯(武 法 记者张学勇)自己的爱车被他人追尾,肇事方是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受损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据了解,去年11月28日,成都市某公司驾驶员刘某驾车途径成都市高升桥路口时,与张女士所驾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女士将受损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费7333元。事后,就是否应承担车辆贬值损失、应承担多少等问题,张女士与刘某所在公司及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
今年3月中旬,张女士将刘某所在公司起诉到武侯区法院,并将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维修费、贬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同时,张女士还请求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其受损车辆的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的贬值损失为7707元。
庭审中,刘某所在公司称,由于事故车辆已经投保,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汽车贬值损失,由于张女士的车辆并未进行交易,因此贬值损失实际上并未产生。保险公司则称,该公司会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但车辆贬值损失等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5月24日,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的车辆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较未发生事故时的价值已有所降低,鉴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损害他人财物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有着明确规定,因此刘某所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刘某所在公司赔偿张女士车辆修理费1128元、车辆贬值损失费4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8128元;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修理费6205元、交通费150元,共计6355元。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