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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推销保健品致2死11伤
重庆市一法院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两名经销商有期徒刑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在未向工商、公安等部门申报的情况下,重庆市的经销商廖伟铭、徐典洪,擅自在该市涪陵区一家宾馆租赁场地推销保健品,结果现场秩序失控,发生多人踩踏,造成两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6月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廖伟铭、徐典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
  据了解,2009年年初,经销商廖伟铭与徐典洪购买拉萨雪峰天然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到重庆市垫江县合伙销售。同年3月19日,两人将未销售完的保健品运至重庆市涪陵区,决定采取展销宣传和发放赠品的方式促销,专门租赁了中山宾馆二楼餐厅作为会场,并印制了1万份宣传单,安排人员广为发放。宣传单上称,凡第一天参加者赠送双份礼品,其中有一大包洗衣粉。
  同年3月22日8点半左右,廖伟铭和徐典洪在未向当地工商机关和公安部门申报备案的情况下,开始擅自进行促销活动。很快,现场聚集了群众,巷道、楼梯上挤满了人。为了索取礼品,一些人不断往前挤,导致现场秩序混乱。9点15分,餐厅楼道防护栏被挤垮,最终造成2死11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发当日,廖伟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徐典洪外逃7天后被警方抓获。
  随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瘳、徐两人提起公诉。涪陵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瘳、徐两人在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故一审分别判处廖伟铭、徐典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
●检察官说法
解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负责此案公诉工作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廖伟铭、徐典洪在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2死11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此罪。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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