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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涉嫌五宗罪
作者:谢莉葳


      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加价行为,难道只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业惯例吗?难道只能用“物以稀为贵”,来解释供不应求的紧俏车型加价销售的狮子大开口行为吗?

■本刊首席记者 谢莉葳
  车市的持续火爆,为全国大大小小经销商们创造了一个瓜分巨额加价提车费的大好机会。一直藏着掖着、暗箱操作的加价售车,开始不加遮掩地成了紧俏车型的行业惯例,被此举激怒的消费者甚至自发成立“反加价联盟”,抵制经销商趁火打劫行为。
  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行为?紧俏车型收加价费合法不合法?加价售车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他们一致认为,加价售车其实是市场经济供求决定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
价外加价
违反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
  奥迪Q5加价4万-5万元、途观加价2万-3万元、高尔夫6加价1.7万元、CR-V加价6000元……如果算上年初大量车型货源短缺,这个单子还会列得更长。
  几年前动辄被厂家处以数万元罚款的加价销售行为,随着汽车厂商的集体默许和纵容,如今愈演愈烈,公然摆上台面叫卖,美其名曰“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甚至有经销商制定了加价售车的规则、程序、每日走势等,大有将加价售车公开化、合法化的架式。
  北京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加价售车是一种市场调节行为,因为汽车的价格是放开的,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价格都由经销商自主定价。对此,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不以为然。“的确,汽车这种商品既不属于国家统一定价,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而是允许企业自主定价,明码标价的加价销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暗箱操作的加价提车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邱宝昌援引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即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货源紧张,明码提价并不违法,但是为了提前提车加塞儿而加价则是违法,国家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4S店加价提车进行查处,不但可以依法没收全部加价款,而且还可额外罚款5000元。将经销商加价款项非法所得没收充公,查出一例,罚没一例,加价售车自然会消失。
不开发票
国家税收损失巨大
  我国现行汽车销售发票价格,基本上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指导价为准,这也是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而加价售车时,不管消费者在买车时额外加了多少钱,最终发票上标明的也是厂商指导价,额外加价在购车发票上体现不出来。一些经销商开具其他形式的发票或收据,个别经销商甚至不提供任何收款凭证。加价交易部分本应当上缴国家的税款,被经销商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以加价时间最长的CR-V为例,上市长达6年的时间里,按公布的年产销量10万辆、每辆最低加价6000元计算,每年经销商仅加价款一项收入高达6亿元。
  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成为经销商的纯利,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邱宝昌指出,这种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发票及税收管理法规。根据《消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一些4S店变相加价,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等名目发票的方式,邱宝昌强调,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采用这种办法“处理”加价费,经销商仍难摆脱偷逃税款的嫌疑。
加塞行为
侵犯正常排队者的利益
“交订金时4S店告诉我,前边还有100多人,等过了一个月再去问,就变成300多人了,不停地有人加塞儿进来,没完没了,等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儿啊?多花钱难道就可以随便加塞儿吗?”北京的王先生不想加价,只想踏踏实实排队提车,没想到这队伍越排越长。“加价提车其实损害的不是加价人的利益,而是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的利益。”一位资深维权人士分析认为,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他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其结果必然使后面的人排队等候时间延长,使用时间推迟,按时提车上路的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作为对遵纪守法者合法权益的“补偿”,加价款应当属于“被加塞儿”的消费者。而经销商却把应该补偿给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款,塞进了自己的腰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占了消费者的财产。
  按交订金或签约的顺序,先到者先得,这一原本正常的交易秩序被加价提车行为所破坏,这一做法有损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加价售车
涉嫌商业贿赂
  在公众的不满和批评都集中在道德、诚信和市场监管层面上时,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认为,加价售车构成商业受贿罪,是应当受到刑罚严惩的一种犯罪行为。
  “加价是在车价外多收取了一部分款项,汽车销售价格本身并没有改变。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罪与非罪的区别。”郭玉涛认为,加价售车行为具备了商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一是经销商能够控制汽车销售渠道、货源分配,有着职务上的便利提前拿车;二是经销商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三是收受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司法实践掌握在5000元以上,目前大部分车型加价幅度显然都大大超出这一范围。
  如果加价费是被小经销商收取,再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返给了大区经销商、总经销商或是汽车厂商中有控制权的工作人员,那么性质将更为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孔祥俊表示,上述情形可能将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和组织都非常重视立法对商业贿赂进行规制。《英联邦促进良好管治和打击贪污腐败原则框架》,将商业巨头向高级别政客或政府官员支付大量资金列为重大的腐败,将支付钱财加塞儿或在控购市场上获取物品的行为列为轻微的腐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认定处理时如何定性,应当严格依刑法规定,触犯哪个法条就定哪个罪。
搭售装饰
涉嫌不正当竞争
  一些性能出众、性价比好的车型,引来市场热捧,经销商利用消费者急于跟风、追求时尚想开新车的心理,拿住了消费者。为了给加价售车披上一件合理的外衣,让消费者心甘情愿地掏钱,想出各种各样看似合理的说辞变相加价。
  从直接加价卖车,到增加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手段在不断升级。最为普遍的一种,是强迫消费者购买装饰。某畅销车型提现车必须加装2万元的装饰,但实际价值不超过4000元。
  在一些4S店里,消费者根本就看不到出厂标配的车,新车一到店,就被安上了导航仪,贴上了车膜,包上了真皮座椅,当然,这些装饰费统统都由急着购车的消费者埋单。
  业内人士指出,强制搭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遭遇商家强制搭售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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