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假蜂胶致消费者眼睛受损法院判决售假者10倍赔偿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记者 孙燕明
  郭女士由于服用了从赵某处购买的假冒蜂胶胶囊,导致眼睛产生不良反应。为此,她将销售方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按货款赔偿10倍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郭女士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自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法院作出的第一起食品10倍赔偿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起诉称,由于郭女士两侧扁桃体切除需要补充营养,连续服用天宝康蜂胶胶囊5年,吴先生也一起服用。2009年,他们从赵某处购买蜂胶胶囊时,赵某卖给他们15盒假胶囊,并收取货款1100元。郭女士服用后,眼睛出现黑斑,到医院就诊后,接受治疗期间仍继续服用这种假胶囊,导致眼睛黑斑仍不断扩大。直到去另外一家医院就诊时,医生提示是否经常服用药物或保健食品后,才怀疑是蜂胶胶囊产生的不良影响,停止服用假胶囊后黑斑不再扩大。经天宝康公司销售经理确认,赵某出售给他们的蜂胶胶囊是假冒产品。
  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赵某在退还货款外,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假冒胶囊是自己出售给原告,同意退还货款,但他认为蜂胶胶囊不属于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不同意假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法律对于食品的定义,赵某对购物存在的产品质量风险应有认知能力。赵某在厂家停止供货后通过互联网进货并销售,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据此,北京市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返还原告购买蜂胶胶囊的货款11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万元。
  记者从北京市丰台法院了解到,自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消费者起诉商家假一罚十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但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案件不足一成。“消费者索赔10倍赔偿很难成功,关键在于举证难。”该案主审法官李振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但就是该规定中的“明知”二字使很多案件无法审理或无法界定。在诸多食品索赔案件中,商家都以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而推卸责任。
  中国蜂产品协会副会长、中国蜂协蜂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家标准委蜂产品专业技术委员吕泽田高级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蜂胶类保健食品有200多个,目前蜂胶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在选购蜂胶产品时,要特别注意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还要看是否标注“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批准文号。此外,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明主要原料、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厂名厂址、使用方法、规格、储藏方法、保质期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消费者要仔细阅读标签内容。没有“蓝帽子”标识的蜂胶产品,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安全性评价证明食用安全,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目前,我国蜂胶产品的价格在总体上处于扭曲状态。”吕泽田表示,有些企业使用低质、低价原料和非正规的加工手段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还有些企业生产的蜂胶产品未经我国保健食品审批部门批准,没有研发和报批投入,以低成本实行低价销售。如今,有大量蜂胶软胶囊的出厂价每粒还不到一角钱,每瓶100粒批发价才卖十几元,这绝非正常现象。如果使用合格的蜂胶原料,每瓶100粒蜂胶胶囊的成本应在100元以上。因此,在市场上销售的瓶装100粒的蜂胶胶囊,如果每瓶只卖几十元,绝大多数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3 版:食品生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假蜂胶致消费者眼睛受损法院判决售假者10倍赔偿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