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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市: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被罚
作者:冯建国


      本报成都讯(通讯员冯建国)6月11日,四川省华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李某以不合格白酒冒充合格白酒销售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10年1月初,从重庆市江津区某酒厂以每千克6.40元购进散装白酒150千克,随后以每千克10元的价格在自己门市对外销售。2010年1月27日,华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按照GB/T10781.2-2006标准对当事人存放于门市内待销的该批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品。2010年4月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酒已销售完,货值金额1500元,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540元。华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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