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刚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家中无人,电视机莫名起火,且购买电视机的发票也没能找到,这让看似简单的投诉变得异常复杂。近日,安徽省阜南县工商局妥善化解了一起家电起火纠纷,经营者同意给予消费者400元的补偿。
今年4月底,阜南县工商局新村工商所接到该县工商局12315转办的一起电视机着火投诉。按照投诉线索,工商人员找到了家住该县王店镇石寨村的投诉人李先生了解情况。李先生称,他今年春节前在该村某电器商店花360元买了一台电视机。4月26日中午,李先生锁上家门到地里干农活,刚干了一会儿就听到邻居喊他家着火了。李先生赶紧跑回家打开房门,只见放在堂屋桌子上的电视机正在燃烧,在邻居们的帮助下才将火扑灭。经过查看,电视机烧毁,放电视的桌子受损,墙壁全被熏黑,其他物品因远离着火点得以幸存。
家中无人,电视机是关着的,怎么会着火呢?李先生认为是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于是就找商家要求赔偿。商店老板让李先生拿购货发票证明是在该店买的,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而李先生回家后没能找到发票,该商店老板以不是在他店购买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了该县12315投诉电话。
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又走访了商家。商家表示确实卖过该品牌电视机,但是消费者必须出示购买发票,且电视机起火的原因要经过鉴定,不能凭想象认定。
根据双方说法和调查的情况,工商人员推断电视机为该商店所售,但由于没有发票,不能强行认定。工商人员从摆事实、讲道理入手,对经营者进行了法规和诚信道德宣传。经过多次调解,日前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放弃事故责任的认定,经营者同意在无责前提下给予李先生400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