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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人”突现卫生院吓死患者家属
重庆市三中院终审判令四被告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一名满脸鲜血的女子突然跑到卫生院并冲向病房,一位患者家属受到惊吓诱发心脏骤停身亡。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9万余元。
  据了解,2009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郑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卫生院照顾刚生了小孩的儿媳。当郑某上完厕所往病房走时,一名满脸鲜血、全身污泥的女子突然跑到卫生院昏暗的过道中,口中还高呼“救命”。郑某吓得赶紧进病房关门,但“血人”依旧拼命向内推门,郑某浑身一软,瘫坐到地上。医生抢救1个多小时后,郑某不治身亡。医生诊断其死因是心脏骤停、呼吸衰竭。
  当地派出所调查得知,“血人”是南川区水江镇兴盛二组农民魏某。2009年7月25日晚11时许,魏某与村民郑某为争夺灌溉农田的水源发生纠纷。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后,发现两人均受伤,于是要求两人分别去两家医院就诊。7月26日凌晨3时许,魏某看完病,刚走出水江镇卫生院大门,就与郑某父子俩相遇,两家人又打了起来。被打得满脸鲜血的魏某跑回医院躲避,见郑某正要关病房的门,便欲冲进去,不想竟夺去了一位无辜者的生命。
  此后,死者郑某的家属将魏某、郑某父子及水江镇卫生院诉至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郑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28897.5元。
  2009年11月,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郑某患有心肌炎,可以认定她是受惊吓而诱发心脏骤停,自身疾病是引起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魏某于凌晨在医院惊叫救命且当时外貌吓人,是诱发郑某心脏骤停的外在原因,所以应承担20%的责任;魏某冲进病房吓倒人,是郑某父子打人后引起的,所以郑某父子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水江镇卫生院的值班医生在事发时发现魏某跑向住院病房,应当料到魏某的外貌及惊叫可能会惊吓住院病人及其护理人员,但却没有及时阻止,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过失。
  南川区法院计算出郑某死亡后产生的损失共103897.5元,遂一审判令由魏某赔偿死者家属20779.5元,郑某父子俩连带赔偿31169.25元;水江镇卫生院对魏某、郑某父子赔款中的80%即4155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均不服,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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