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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员工勾结私家侦探卖信息
广东省深圳市一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刘维善 一 文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维善)客户通话清单、开户资料甚至家庭住址等信息均被卖给私家侦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某通信公司内部员工及私家侦探分别被判处11个月、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该案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深圳市首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
  据了解,近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通信公司内部员工向私家侦探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诉称,被告人李某自2004年起担任深圳市宝安区某通信公司客户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自己在工作中获取的中国电信客户的开户资料、电话清单、家庭住址等信息,以50元至200元不等价格出售给“深圳私家侦探”QQ群内的私家侦探杜某、周某、冯某、李某、张某。这些人从李某处购得相关个人信息后转售给预订的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6月29日,宝安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杜某、冯某、周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相关法规
  《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 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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