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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受罚!
作者:赵承福


        本报讯(通讯员赵承福)近日,四川省阆中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冯某经销的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000元。
  今年4月27日,阆中市千佛工商所进行食品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某的食杂店销售的3种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注明“贮藏条件”。这3种食品是:标注为“四川省三台县潼川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潼川”牌香油豆瓣、“重庆奇派食品饮料公司茶园分厂”生产的“奇派”可乐味碳酸饮料和“开平市李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浓一点”牌橙汁饮料。
  截至查获时,冯某分别销售了“奇派”碳酸饮料593瓶、“潼川”牌香油豆瓣24罐和“浓一点”牌橙汁饮料54瓶,获利1518元。
  工商部门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六)贮存条件”的规定,据此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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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3 版:食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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