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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明确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消委会召开商业银行服务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银行乱收费等问题
作者:何国 刘铭


    ■何 国 本报记者 刘 铭
“目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多、收费高、不透明,已经成为消费者反映普遍的问题之一。”9月8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商业银行服务问题研讨会。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在会上通报了消费者集中反映的有关商业银行服务存在的问题。工商机关、银行管理机构、成都市17家商业银行、有关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银行乱收费等问题。
消委会调查
银行服务问题“4+1”
  据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介绍,研讨会前,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志愿者对成都市内的41家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服务收费情况。收费的主要项目有零钞清点、小额账户管理、打印账单等10余种。调查显示,80.49%的银行营业网点对收费项目没有进行张贴公示,78.05%的银行业务人员对收费项目和依据不清楚。
  另外,75.61%的被调查者认为银行营业网点存在长时间排队等候现象。商业银行服务安全问题也是被调查者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如储户银行卡丢失后钱款被取,网上银行的存款不知去向等。同时,被调查者普遍对银行有关钱款“当场清点离柜不认”、“信用卡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等格式条款不满。
  刘亚兵认为,消费者对商业银行服务问题的意见,主要表现为“4+1”。“4”代表商业银行的收费问题、公共服务责任问题、服务安全责任问题和格式条款问题,“1”则代表商业银行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和监管问题。
专家观点
收费应体现公平公正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处副处长林挺说,在开会时他收到一条来自95333的短信,内容为“你开通了建行短信银行,资费28元,免费期60天,到期后收取服务费”。“我没定制过这样一个服务,不知道是短信诈骗还是建行发的,如果是银行发的,应该是乱收费行为。”林挺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王建平认为,商业银行对服务收费无可厚非,“但哪些该收费哪些不该收费,如何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
  四川省消委会律师团律师李清认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银行收费实行的是市场价格和政府调节价两种方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据此,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和定价,银行应当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赋予消费者意见表达权。消费者组织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邱宝昌律师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业银行收费仅仅公示是不够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收费,即使公示了也是无效的。银行收费要公平公正,不能够无限制收费,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
专家建议
  出台法规加强监管
与会代表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银行乱收费等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服务的监管,这种监管突出体现在价格管制方面,包括对收费项目的审定,对收费标准的管理,对收费程序的控制,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刘亚兵认为,各家商业银行涉嫌协同定价行为应是监管的重点。目前,在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在同一时段推出相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大体相同和近似,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各家商业银行涉嫌协同定价的垄断行为,应当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准入处副处长郭敏表示,今年8月,该局对辖区内所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各银行意见,并下发至各银行,下一步将向广大消费者征求意见。
  在长达4个小时的会议中,各家银行代表始终保持沉默。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作为其目标和宗旨之一,已经作出了努力。虽然银行在自律和为消费者维权方面做得还不够,但会在今后加强监管,有效完善服务。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罗处长表示,《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已于今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专章对格式条款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格式条款的备案制。这样,对于银行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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