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通讯员刘俊娟)近日,湖南省醴陵市工商局对肖某销售过期食品的经营行为,给予了2000元的行政经济处罚。
11月18日,醴陵市工商局板杉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老龙井村肖某店内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有十瓶过期的“百家鲜”糯米白醋,经查:肖某于2008年9月份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家鲜”糯米白醋50瓶,到2010年9月17日过保质期。至工商人员2010年11月18日检查时止,肖某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0瓶,是2010年9月17日前销售的,还剩下10瓶放在货柜内待销售,过期的糯米醋价值45元。醴陵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消某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2000元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