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讯(通讯员王海平)近日,山西省长治市预鑫物流公司在为客户往河南郑州运送照相机时,不慎丢失。经工商部门调解,由物流公司赔偿2600元,消费者对工商部门公正无私的服务,非常感谢。
刘先生称,自己1万余元的相机交给了物流公司,如今给弄丢了,物流公司说只按运费的5倍赔偿,运费是6元,也就是只赔30元。长治市工商局通知预鑫物流公司到该局消保科接受调查。物流公司辩解,刘先生的货物没有保价,只能按公司规定,按运费的5倍以下金额赔偿。
工商人员指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物流公司在格式合同制定的“丢了货物只赔偿运费”的规定,是故意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同时也排除了客户应有的索赔权利,是一项“霸王条款”,此条款无效。物流公司应付主要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