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本报记者 任震宇
4月12日,由商务部信息化司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诚信经营 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在京举行。记者在会上获悉,我国第一部对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管理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已经制定完毕,将于近日正式公布。
该《规范》共分九章三十二条,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行为规范与相关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督促各方履行义务。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因其独立于买卖双方,又能向买卖双方提供专业交易服务的特点成为电子商务应用的重要模式。但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在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过程中还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损害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创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商务部组织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李晋奇司长向记者透露,该《规范》具有四大特点。
首先是《规范》确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原则、设立条件与服务规则。
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规避道德风险,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保障交易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
考虑到平台的公众性,《规范》要求平台的设立应当具备合适条件,并且要求经营者公开身份信息,接受交易各方监督。还要求平台应当具备数据查询和信息检索功能,建立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定期做好交易统计等工作。
其次是《规范》调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从会员注册、合同规范、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秩序维护、错误交易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等8个方面对站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还要求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通过协商约定或公示等方式约束后者行为,确保其守法经营。此外,《规范》还一并对平台经营者与广告、支付、物流等服务商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对如何有效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提出了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
再其次是《规范》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鼓励设立“冷静期”制度。
在《规范》第六章第五条“交易秩序维护”中提出,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这项制度允许消费者在购物后有一段时间冷静思考,若认为不妥可以无理由退货。这样可以防止消费者冲动购物,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同时树立平台经营者的品牌形象。需要指出的是,《规范》提出的这项制度是推荐性的,并非强制要求。相关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冷静期。“当然,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全部商品,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从长远看,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少交易纠纷,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树立平台经营者形象,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李晋奇说。
《规范》还在第六章第三条提出,平台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和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从而约束站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最后,《规范》明确了网络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例如,《规范》在第六章第九条“禁止行为”中要求利用自有平台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平台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如,《规范》在第六章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据统计,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经超过3%。据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透露,目前商务部正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一起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主体的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形势面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发布将促进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和谐发展为宗旨,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