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 全国首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地方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是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发源地。早在2003年,全省就开始新农合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全覆盖目标。截至去年底,全省新农合参加人数为4384万,人口参加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
该《条例》要求,政府应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主要责任,组织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条例》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对于基金使用出现较多结余的,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已获得大额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加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再次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应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仲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