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 敏
前不久,本报刊出了《诗婷:进去容易出来难》(详见本报4月29日A6版)关于诗婷美容诉讼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费者王璐看到报道后致电本报记者表示,她是诗婷美容店最高级别的消费者之一,因诗婷频繁迁址,导致其个人权益严重受损,非常感谢本报帮助众多受损害的诗婷美容消费者维护权益。
近日,诗婷美容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首个诗婷诉讼案于5月11日一审判定原告消费者李桂英胜诉,法院判决该案的第一被告张晓奇退还李桂英剩余美容服务费8.5万元。但张晓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并已于日前提出上诉。
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书中称,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李桂英在位于方庄蒲黄榆路9号小区8号楼底商的诗婷美容院美容。4年间,她购买了年卡、金卡、疗程卡、特价卡、钻石卡、女皇卡等消费卡。因时间较长,李桂英保留的消费凭证、票据有限,不少票据已丢失。2010年4月,李桂英被诗婷工作人员告知因人事变动,没有使用期限的长期性消费卡不能再用,只能用按次数或疗程计费的卡。李桂英遂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情况,这期间美容院又贴出公告,称已将客户转到北京新婷家园美容中心。随后,李桂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桂英在第一被告张晓奇所经营的美容院购买了服务卡,预付了服务费,所以张晓奇应该为其提供美容服务。但现在张晓奇经营的美容院已停止营业,无法为其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因此,张晓奇应该将预付款余额退还给李桂英。另外,李桂英在诉讼中称,共同被告吕国龙和杜少锋应该退还她预付款余额。对此,法院认为,李桂英对这一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所以法院不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法院还判决张晓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桂英相应款项。而案件受理费则由张晓奇和李桂英分别负担,前者负担1900元,后者负担150元。公告费和其他费用共计302元由张晓奇负担。
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后,张晓奇表示不服,他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6月9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李桂英表示,她将坚持到底,相信法院会还她一个公正。“我们也希望自己的奔波能有个盼头。”一些和李桂英有着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说本报刊出的报道和李桂英一审胜诉的消息对于她们而言是莫大的鼓舞。诗婷美容投诉的消费者联络人萧承璧表示,每家诗婷店至少有几十名消费者美容,类似纠纷可能涉及上百名消费者权益。目前,众多投诉者已经决定以集团诉讼的名义起诉诗婷,现正在酝酿相关事宜。对于此案的最终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