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保险公司未履行向车主告知的义务,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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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 劼通讯员 梁慧玲
6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消费者胡先生在当地消委会的介入调解下,终于获得了合理的理赔。今年1月24日,胡先生的私家车被盗,自购车后,他的车险一直买“全保”,但保险公司最终只赔给他1万多元。胡先生和保险公司几经交涉,后在当地消委会调解下,事情才得以解决。
在近期几起车险纠纷的调解中,东莞市消委会发现,目前汽车保险市场销售渠道混乱,保险条款放“暗箭”的情况几乎成为保险市场的潜规则。
购买“全保”只赔1万元
随着私家车消费的普及,投保车险的人越来越多,大部分消费者还选购“全保”为汽车安全加码。然而,绝大多数的车主对保险知识知之不多,第一次购车的群体尤其明显。何为“全保”?什么是“不计免赔”?保单下的特别约定有多少?不少车主都不明白。
在胡先生的这起保险纠纷中,胡先生的保单显示,他投保的“全车盗抢保险”额是3.92万元,“特别约定”栏第4项已注明:“本保单全车盗抢险计20%的绝对免赔率。兹经双方约定,本保单在非正式收费停车场产生的被盗责任,每次事故在其他免赔的基础上增设绝对免赔率20%。”因此,按保单约定投保金额扣除相关免赔后,胡先生只拿到1万多元的理赔额。然而,胡先生表示,他只知道自己每年选择“全保”,保险公司从未就“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等特别约定作任何解释。
东莞市消委会在处理此纠纷时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理赔争议源于保险公司。最后经协调,胡先生与保险公司达成合理的理赔方案。
车险市场暗藏种种猫腻
据了解,当前,车险市场竞争相当激烈,消费者投保车险的途径很多,消费者选购车险相当方便,无论是电话投保还是代理投保,消费者几乎都是在车辆投保后,才拿到保单,才看到保险条款和所谓的“特别约定”,尤其是就“特别约定”根本不存在双方约定的情形,甚至保单上也没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车险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严重侵害。一是销售渠道混乱,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保单,投保前简化、省略了一些必要的告知和确认程序,消费者投保前对投保的险种、保额、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知之甚少,无法明晰自己投保的真实情况;二是保险业务员不规范操作,低价招揽或故意地隐瞒险种和理赔的真实情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推介。这些行为造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往往是引起纠纷的源头。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刘东升律师认为,保单没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完全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根据《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说“不”。
建议增设“投保申请”
对于如何确保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提出相关建议:保险公司尽快完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方面的制度和手续。在车辆投保前,建议增设“投保申请”环节,在《保险申请单》上明确险种、理赔范围、特别约定等重要事项,并当面向投保人清楚解释有关重要条款,比如免责条款、责任条款。要求投保人签名确认后再签合同,保证保险公司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方面,不要忽视保单的投保险种明细和所谓的“特殊约定”,这是理赔权益的关键。第一,投保前多问几个为什么,明白一些模糊概念,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赔范围、不计免赔和特别约定。第二“全保”并非任何情况都保,所谓的“全保”,只不过是几种不同险种之间的组合险,必须看清《保单》的险种明细,明白哪些险种是自己的投保范围。第三,权衡投保成本与损失理赔额,除强制险外的险种是否投保,消费者是有选择权的。在清楚保险公司的理赔条款下,消费者在投保前可估算车辆损失与理赔额之间的得失再决定是否投保。第四,购买汽车保险不能低价至上。价格越便宜,相应地免责、免赔的条款也就比较多,应寻找保险责任和价格之间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