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到手的“二手车”转眼之间就亏了2万多元,消费者为此将卖车人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宝应县消费者协会运用“诉调对接”,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卖车人将售出的车辆收回,一次性退还消费者27600元。
今年5月17日,宝应县消费者罗女士将二手车销售者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与李某订立的《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由李某退还其购车款、车辆保险费等共38215元。罗女士诉称,3月26日,她在县城王某经营的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看中了一辆红色“菲亚特”轿车,几经试车,感觉车况还不错。她问卖车人李某,该车是否出过交通事故,李某否认。于是,她与李某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约定购车价为36680元,并当场向李某缴纳2000元定金。3月31日,罗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全部车款并缴纳车辆商业险1335元,由李某为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4月初,一次偶然的机会,罗女士得知这辆车出过交通事故,并且该车目前市场价只有1.5万元左右。随后罗女士又把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结果是一致的。随后,罗女士仔细查看《机动车辆登记证》,发现该车的实际车主竟不是李某。为此,她将李某告上法院。
5月26日上午,宝应县消协受法院委托,组成人民调解庭,并对此案进行诉前调查和调解。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受车主曹某委托将车子卖给罗女士。其与罗女士在车辆信息中心王某处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王某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双方自愿的基础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目前,已经为罗女士办理了车辆过户,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退车要求。王某则称,自己是车辆信息中心业主,有工商营业执照,李某虽在其店内与罗女士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协议》,但是他们两厢情愿,与己无关。
调解人员认为,王某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无“旧机动车辆买卖”一项,李某也无“旧机动车”买卖的资质,属于无照经营。李某在签订《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协议时,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合议意见认为,双方订立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不能成立,罗女士提出的退车主张,应予以支持。
调查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消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给罗女士的车子作退货处理,一次性退还其2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