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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带驾”风波再起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日前,北京律师黎学宁向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六大城市主管部门举报一嗨租车违法开展租车带驾业务的举动,再度将“租车带驾”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租车带驾,到底是行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创新服务,还是带有隐患的违法经营行为?
  律师举报一嘿租车违规
  6月7日,被称为“公益律师”的黎学宁向媒体通报了他向北京、上海等六大城市的有关部门举报一嗨租车涉嫌违规开展租车带驾业务的结果,据其声称,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工商和交通部门作出回复,将对其举报的一嗨汽车租赁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据黎学宁介绍,今年5月份出差期间,他在全国多个城市租用了一嗨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并由其提供司机代驾。之后,黎学宁发现这种“租车又租人”的代驾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于是,黎学宁向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六地的工商和交通部门举报。
  黎学宁举报的主要依据是交通部4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一通知,是今年3·15期间一嗨等租车公司被爆出违规开展租车带驾业务后交通部新出台的部门规章,《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黎学宁认为,交通部的这一通知已经弥补了先前法规不明确的缺憾,因此,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在内的工商和交通部门已作出回复,表示将对一嗨租车是否涉嫌违规进行调查。
  租车带驾存争议
  在黎学宁举报租车带驾业务违规的同时,也有声音质疑,黎学宁的“代驾违法”说是在阻碍企业创新发展。
  而黎学宁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的举报并非故意针对某个公司,而是在租车时“无意间发现这个问题”,他认为租车和租车带驾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两个业务范围的问题。如果又租车,又提供租车带驾服务,那和出租汽车就没有区别,而一嗨公司是没有这样的资质的。非法代驾具有多重危害,既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又干扰了行业秩序和合法企业的生存环境。
  实际上,包括一嗨租车在内的汽车租赁企业并非不知道“租车带驾”所面临的争议,尤其是在今年3·15后,一嗨租车、神州租车等企业纷纷停止了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租车带驾业务,只面向企业提供服务。记者此前也曾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致电一嗨租车,要求其提供租车带驾服务,而一嗨租车的业务员则向记者表示,必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才能提供此项服务。
  专家建议允许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此类业务
  在黎学广的举报引发社会关注、讨论的同时,其他法律界专家也介入此次论战之中。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认为,1998年交通部颁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曾规定汽车租赁企业应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可以设制行政许可。因此,2007年12月,交通部废止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目前汽车租赁行业不存在有效的全国性法规,汽车租赁企业应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在国家层级的法规上予以了废除。尽管仍有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取消汽车租赁企业应获得汽车租赁经营资质审批或在企业设立后进行备案的要求,但相关法规又往往缺少具体解释,或与实际操作存在出入。
  而黎学宁则表示,交通部4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已经对“租车带驾”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非无法可依。
  吴弘表示,由于目前汽车租赁业的立法尚不完善,由同一家企业同时提供租车服务和驾驶服务的业务模式容易被误解,这个问题只能有待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予以明确。他建议,企业可以合法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或合法开展机动车驾驶服务,相关客户完全可以从一家合法设立的汽车租赁公司购买汽车租赁服务,同时又从另一家合法经营机动车业务的公司购买驾驶服务。因此,相关客户分别与汽车租赁公司、驾驶服务公司之间达成的服务合同,只要是相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对现行法律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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