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法院以合同违约为由,一审判令福建移动公司恢复原机主对手机号的使用权,并赔偿误工费和车旅费
■本报记者 张文章
正常使用的手机号被第三人以补卡形式盗走,福建省连江县消费者谢先生为此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移动公司)诉至法院。7月6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违约为由,一审判令福建移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恢复谢先生对原手机号的使用权,并赔偿其误工费、车旅费等1915元。
●诉讼案由 谢先生诉称,2010年3月,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购买了非实名制2007超值版1号神州行畅听卡移动号码一个,之后一直正常使用。同年10月30日,谢先生在江苏省苏州市时,突然发现该手机卡不能使用。回到连江县后,谢先生经查询得知,该手机号被福州人郑某在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办理补卡。为此,谢先生提供了购买该手机号码的原始单据、原始的SIM卡及服务密码卡,要求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终止郑某恶意使用此号,恢复其正常使用该手机号的权利。对方拒绝了谢先生的要求。
谢先生认为,移动公司有关只要提供5个通话记录就可以补卡的规定存在较大漏洞,其本人拥有该手机号的使用权,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没有核实购卡单据及服务密码卡,而是根据通话记录擅自将卡补给第三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他提供合理凭证的情况下,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仍然未能归还该手机号使用权,给他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此,他将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福建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交通费和误工费27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决 今年6月20日,连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代理人辩称,正常情况下,服务密码是非实名制用户办理移动业务的唯一凭证,因实际经营中存在非实名制用户要求办理移动业务(包括补卡)但又无法提供号码资料、服务密码卡和服务密码的情形,为使该部分用户的正常通信不受影响,移动公司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就补卡事项,移动公司规定“补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署客户承诺书并提供5天前、3个月内的主叫通话记录5条供核实后予以办理”。对于此规定,移动公司已经对外公示。2010年10月29日,第三人郑某申请补卡时,提供了上述材料。因此,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已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本身不存在过错。鉴于讼争号码属非实名制,谢先生和郑某均向移动公司主张机主身份,移动公司无法判断谁是合法的使用权人,故暂无法为谢先生恢复对讼争号码的使用权,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归属。如果该号码归属谢先生,则说明谢先生无法使用该号系第三人郑某恶意补卡所致,其相关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
7月6日,连江县法院以合同违约为由,一审判令福建移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恢复谢先生对原手机号的使用权,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等1915元。
●法官说法
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连江县法院主审法官林青认为,原告谢先生持有该讼争号码的凭证、原始SIM卡及服务密码卡,是该讼争号码的合法使用人,并与被告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在给第三人补卡应当预计到第三人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通讯记录,却在第三人郑某未提供任何凭证证明其是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补卡手续,未尽到审查义务。另外,移动公司声称已经对外公示补卡规定,但原告在购买该讼争号码时,服务告知和合同中均没有约定补卡规定,该公示不是原告与被号连江移动签订的合同内容,对原告不产生任何效力。
原告与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依法成立了电信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单方面停止原告使用讼争号码,其行为不符合《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依法应当恢复原告对论争号码的使用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由于福建移动连江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法院一审判令福建移动公司承担上述民事侵权责任。由于原告在其讼争号码被停止使用后,从工作地(江苏省苏州市)回连江申请恢复使用讼争号码,客观上必然产生误工费和车旅费,参照去年福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647元,酌其误工时间为8天,误工费总计为715元、车旅费1200元,合计1915元。至于精神损失费,林青认为该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法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