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付产妇各项损失11万余元
■黄延丽 本报记者 黄 劼
9次产检,其中4次做B超检查,医院始终没有诊断出婴儿畸形。产妇为此将医院诉至法院。7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付产妇各项损失88549.4元,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合计118549.4元。
●诉讼案由 原告曾某诉称,知道自己怀孕之后,她从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时止,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9次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其中4次是B超检查,医生均没有告知存在异常情况。2010年4月12日,临产之前的7个小时,医生称婴儿存在严重畸形——左脚缺如(医学术语,指缺失正常人身体应有的部分,记者注)。因为临盆在即,曾某夫妇选择生产,婴儿出生后果然左足缺如。经司法鉴定,该婴儿因左下肢先天性部分缺失被评定为6级伤残。
曾某认为,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在先后9次对其进行产前系统检查中,没有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也没有书面告知风险,存在过错。2010年11月,曾某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假体安装费等合计56万余元。
●法院判决 今年3月25日,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起案件。法院查明,2009年11月开始,原告曾某到被告医院例行产检。而在2010年1月、2月,胎儿25周、31周的两次产检B超报告中,先后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
为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南海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广东省卫生厅《产科超声技术指南(试行)》也未规定对胎儿肢体末端的诊断要求。故医院对曾某进行超声检查时未能及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如并未违反医疗卫生部门规章。
鉴定意见同时指出,医方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但患儿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也不是医学上终止妊娠的绝对指征,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此,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至20%。
南海区法院一审采纳了上述鉴定意见和建议责任度,核定原告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假体安装费合计442747元,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8549.4元,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合计118549.4元。
●法官说法
医院未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过错
此案主审法官李淑梅表示,法院判令医院承担20%责任,主要考虑到3点。
首先,原告曾某在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终止妊娠。曾某对胎儿情况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其次,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且婴儿的出生客观上增加了原告今后治疗、护理的财产和精神负担。最后,婴儿的左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并参照鉴定意见的建议责任度,酌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外,因婴儿左足缺如出生确实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故被告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黄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