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5次购票5次被拒绝登机》终审有果
厦航“黑名单”中人范后军上诉被驳回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报曾经报道过的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人格权纠纷一案(详见2009年1月16日本报A2版《5次购票5次被拒绝登机》一文)有了终审结果。6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上诉人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范后军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2005年,厦航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书面形式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的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处,要求他们拒绝向范后军出售各航空公司的机票。2006年3月20日,范后军被迫与厦航福州分公司达成协议:“我自愿在没有子女之前放弃选择乘坐厦航航班的权利。”但在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后,他仍被拒绝登机。
  范后军认为,厦航的这些做法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厦航停止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8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此案引起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厦航“黑名单”案。
  2009年11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范后军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后军原为厦航航空安全员,2003年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考试未通过,此后其与厦航发生劳动争议,但范后军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鉴于范后军已表现出的种种过激言行,厦航出于安全考虑在其售票系统中对范后军进行了特别设置,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函》。因范后军在与厦航产生矛盾后曾作出一些非理性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厦航据此对范后军能否正常乘坐厦航航班产生怀疑是合理的,且此后双方已就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问题达成了协议,故厦航在2008年9月9日之前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采取的取消订票、订座等限制性措施并无不妥,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尚未对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限制乘客登机作出规定,但国际民航组织对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人拒绝登机是有规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对此予以规制。航空运输的高风险性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航空安全涉及众多乘客的生命、财产权益,厦航基于与范后军的纠纷及范后军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范后军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限制措施,范后军应给予理解,希望范后军能理性、客观地对待。另一方面,厦航在处理与范后军矛盾的整个过程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厦航亦应从中吸取教训。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法制之窗】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厦航“黑名单”中人范后军上诉被驳回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