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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购物卡交易不合法风险自担当
——本报记者采访有关法官,分析二手购物卡交易引发的纠纷
作者:游婕


    ■本报记者 游 婕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即购物卡实名制,该制度执行一个月有余,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近一段时间,因使用二手购物卡消费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二手购物卡交易是否合法?购买二手购物卡有哪些风险?商家是否对二手购物卡使用纠纷担责?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官。
●记者调查
网上二手购物卡交易热闹
    近日,记者在网上搜索“购物卡转让”几个关键字,相关网页多达180多万个,其中以高价回收、低价出售各类购物卡的广告居多,甚至还有专门经营二手购物卡的网店。记者登录58同城网和赶集网的二手物品交易页面,输入“购物卡”,随即出现大量转让各类购物卡的信息。
  记者在北京58同城网和赶集网北京频道看到,二手购物卡主要分3种,一种是如翠微百货、当代商城等商场购物卡,一种是沃尔玛、华联、物美、家乐福等超市卡,还有一种是具体某个品牌商品的购物卡。记者随即拨通了一个转让苏宁电器3C购物卡的卖家的电话。对方告诉记者,这种购物卡在全国的苏宁电器店可通用,原价3920元,现售3700元。记者询问“如何确保该卡真实有效”,对方称可一同前往苏宁店现场购物和验卡,然后再付钱。另一个以九八折出售翠微百货购物卡的卖家同样告诉记者,为确保购物卡的真实,可一同去商场现场交易,当面验卡。
  除了转让二手购物卡的信息,网上更醒目的还要算黄牛党“长期高价收购北京各大商场、超市购物卡”的广告帖。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黄牛的回收价格是卡的面值的九折到九五折,卖出购物卡的价格基本在九三折到九八折之间。
●法官观点
二手购物卡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了解到,购物卡流通渠道多,商场之外的二手购物卡交易现象普遍,这种无序的流通既搅乱了市场秩序,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购买二手购物卡的风险也相伴而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法官孟凯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二手购物卡交易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未通过正常途径,转买转卖二手购物卡存在较大风险。在二手购物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一般难以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不会获得购卡凭证,一旦买到假卡或者“克隆卡”,则可能吃“哑巴亏”,造成的损失将由购卡消费者自己承担。
  至于二手购物卡交易不合法的原因,孟凯锋说,首先,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发卡人对购买1万元以上的商业预付卡进行实名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其次,大批量倒卖二手购物卡的黄牛行为属于治安处罚范围,扰乱了社会秩序。第三,商场一般都贴有告示,要求对购物卡实名登记,对买卡人和刷卡人都进行了相应约束。基于这3点,可认定二手购物卡交易不合法。
二手购物卡使用风险与商场无关
    买了60余万元的美食卡,开始时能正常消费使用,后来却被收银员告知该卡剩余的55.5万元无法使用。为此,持该卡的韦先生将发卡的商场诉至法院索赔。6月29日,海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韦先生所持美食卡虽然是商场发行,但他是从其他人处购买的,商场没有收取韦先生的购卡款项,据此驳回了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韦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记者调查发现,近段时间,因使用二手购物卡消费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利用“克隆”购物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也有所出现。面对出现的二手购物卡使用纠纷,商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孟凯锋说,在二手购物卡的使用纠纷中,商场与卖卡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卖卡人与买卡的消费者之间是买卖行为,但是商场与买卡的消费者之间没有买卖关系,即商场与买卡的消费者之间没有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商场不存在过失,无须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购物卡的风险承担责任,对其损失也无需赔偿。
●法官建议
实行办卡使用双实名制管理
    “要保证购物卡的交易安全,完善相关规范制度,实行购物卡办理与使用的双重实名制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孟凯锋说,目前,有关部门只对购物卡的办理实行实名制,在实际使用购物卡消费时,商家一般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身份核实,应该修订为在使用购物卡消费时也实行实名制,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甄别,这样不仅能保证交易安全,还能有效抑制购物卡黄牛党的生存空间。另外,目前对购物卡实名制要求并不彻底,只是要求对购买1万元以上的不记名商业预付卡进行实名登记,应该修订为不论金额大小,对所有的购物卡都实行实名制。
  孟凯锋建议消费者最好通过商家直接购买购物卡,要保留好发票等购卡凭证。如果不得已通过转卖、交换形式取得,则应该取得卖卡人真实身份信息,并及时验卡,最好能签订买卖合同。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管倒卡黄牛,减少法律纠纷。
●相关案例
二手购物卡被清零购卡者告商场败诉
    中国法院网上有这样一个案例。福建省厦门市市民老黄、陈先生分别购买了某商场的购物卡,结果发现购物卡里的钱被清零。此后,老黄、陈先生到法院起诉商场。今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驳回了老黄、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老黄诉称,2010年9月,他与网络上的卖家联系,以九一折的优惠购买了10张某商场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买卡时他拿着这10张卡到商场查询,商场告知这些卡里共有5万元。但等他买卡后去消费时,却发现卡里的钱全部被清零。陈先生的情况与老黄相同。由于找不到卖家,他们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购物卡款。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购卡者以服务合同为基本法律关系,向被告商场索赔购物卡款,但购卡者没有证据证明讼争购物卡系向商场购买或经商场确认,也就是说,无法证明手里的卡是商场发行的,甚至在老黄的案件中,商场认定其所持的卡为假卡,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值得商榷。退一步说,就算两起案件中的购物卡都是真的,商场也只能为购物卡内的余额提供商品或服务。商场在两起案件中没有过错。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购卡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游 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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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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