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未验收便交房造成损失开发商应否担责
作者:张学勇
图片


    曹丽娟/图
———◆提 问◆———
  去年6月,家住四川省开江县的孙先生与四川普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橄榄广场项目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普天公司应于今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所交付房屋必须满足“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条件。
  4月3日,普天公司通知孙先生来收房。收房后,孙先生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客厅中间地面出现贯通裂缝。孙先生和普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至今没有结果。
  据孙先生称,橄榄广场8号楼、11号楼不少业主所购新房也不同程度出现裂纹。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接到购房者的情况反映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橄榄广场的房屋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部分客厅及卧室现浇板上部支座处贯通裂缝属于结构受力裂缝,影响现浇板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
  此后,针对普天公司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橄榄广场8号楼、11号楼,交付给购房户的违法行为,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7.138万元。
  开发商在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便将房屋交付业主,类似现象不少见。那么,业主在此情况下收房并进行装修会面临哪些风险?
———◆回 答◆———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表示,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房屋可能是问题房,轻则可能是小的质量瑕疵,重则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二是易造成开发商、装修公司的责任界限不明确,由此埋下了装修纠纷隐患。“就后者而言,以孙先生的纠纷为例,鉴于普天公司违法违约交房在先,因此其应当对业主及相关第三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何佳林提醒说,即便业主在不知情情况下接收了房屋,同样不能免除开发商违法违约交房的法律责任。 (张学勇)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法制之窗】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未验收便交房造成损失开发商应否担责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