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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也可以是一种空间?
四川省成都市3名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实际赠送面积与合同有出入,提起诉讼。买房送面积现象再度受到关注
作者:张学勇


    ■本报记者 张学勇
  买房送面积在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开发商所谓的赠送行为是否成立、面积送没送够等问题却较少受到购房者关注。近日,四川省成都市3名购房者就买房送面积背后的问题与开发商较真,引起了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实际赠送面积与合同有出入

  2009年6月,成都市消费者王女士与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府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红树湾项目的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20.31平方米。双方所签补充协议中特别注明“赠送:20.65平方米”。王女士的两个朋友同样各自购买了同户型房屋一套,补充协议中也分别特别注明“赠送:20.65平方米”。之后,王女士等3人按约前往收房,结果发现实际赠送面积与合同约定有差异。
  由于协商无果,今年6月8日,王女士等3人将蜀府公司起诉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蜀府公司分别支付面积差价款9万余元。“交房时才发现,蜀府公司将不应计算面积的6米挑高阳台和应计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因此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蜀府公司实际赠送的面积只有9.1平方米,与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相差11.55平方米。”王女士说。

●庭审焦点……………………………………………………
开发商赠送行为是否成立

  7月27日下午,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就开发商蜀府公司赠送的面积到底是什么面积、赠送面积不够蜀府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双方意见不一。
  原告王女士等人认为,蜀府公司所谓的赠送行为部分不成立,实际上是将购房者的自有面积说成了赠送。户型图显示,其所谓的赠送面积包括3个飘窗、1个入户花园、1个阳台的一半面积和两个挑高阳台,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等规定,飘窗和挑高阳台不计面积、阳台只计一半,这就意味着,即使蜀府公司不赠送,这些面积也不计价,在买房后也属于购房者。
  被告蜀府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虽然合同里写了赠送,但没说赠送的是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因此也可以说赠送的就是一种空间。对此,王女士等人的代理人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敏认为,如果蜀府公司真的另赠送有20.65平方米的面积,那么在产权上应该有体现,即产权面积就应是140多平方米。鉴于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蜀府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王女士等人有权认为蜀府公司额外赠送的面积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甚至产权面积的任意一种,而非所谓的空间。
  针对赠送面积不够蜀府公司是否应该担责问题,蜀府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赠送一定面积是一种让利行为,双方是一种单纯的赠与关系,根据《合同法》“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即使赠送面积不足,蜀府公司也不用赔偿。姜敏则认为,购房者获得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的必然前提是必须购房,因此即便赠送行为成立,这种赠与也是有条件、附义务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蜀府公司应对有瑕疵的赠与财产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调查……………………………………………………
买房送面积现象较为普遍

  买房送面积现象已存在多年,早在2007年10月12日,本报头版头条曾以《买房送面积,开发商逗你玩》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此后,针对挑高阳台、飘窗、阳台、入户花园等部位,成都市部分楼盘宣传中开始以“不计价面积”、“计半价面积”的说法取代“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不过,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赠送面积”等提法又重新出现了,且较为普遍。
  蜀府公司的在售楼盘是否仍然存在赠送面积的现象?其赠送面积又分布在房屋的哪些部位?7月29日上午,记者专程赶往红树湾项目售楼现场进行调查。以该项目在售的E1-4、E-4等户型为例,其户型图中均用淡黄色标示出了赠送面积的部位,从现场售楼人员介绍、户型图标示的情况来看,其赠送面积所在部位均为房屋的挑高阳台、阳台、入户花园、飘窗。
  8月2日上午,蜀府公司营销科工作人员邹女士就上述问题婉言谢绝了记者采访。红树湾项目投资商成都万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张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该项目诸如E1-4、E-4等户型的赠送面积确实分布在挑高阳台、阳台、入户花园、飘窗,“成都市大部分楼盘都是这样的”。

●法律知识………………
买房送面积属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叫赠与、赠送,将购房者基于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等而无偿取得的挑高阳台、阳台、入户花园、飘窗等部位的相关面积说成是赠送,于法无据。”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说,开发商如果将自己拥有产权的部位如地下车库,无偿给予购房者,或套内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只收80平方米的购房款,这才叫赠与,此时赠送面积的说法才成立。
  何佳林说,鉴于消费者购房是开发商赠送面积的必备前提条件,因此,开发商的赠送行为应属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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