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几天前,孙先生将车开到一家洗车店洗车,车交给洗车店后他就离开了,说好1个小时之后来取。孙先生取车时发现,原来放在副驾驶座位前抽屉里的1万元现金没有了。
孙先生认为,洗车店作为经营者,应在服务过程中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对其在洗车时遭受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洗车店称,在店内显著位置已经张贴有“顾客贵重财物请自行妥善保管”的提示牌,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与注意义务,他们没有责任。
孙先生咨询,洗车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回 答◆———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认为,孙先生将车辆交给洗车店清洗,约定1个小时后来取,因而与洗车店之间形成了洗车服务合同关系和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洗车店作为服务提供者,除具有提供洗车服务的主要义务外,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保障服务接受者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也负有保管义务。
但是,孙先生未对副驾驶座位前的抽屉上锁,即未对贵重物品予以妥善保管,也未将车上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告知洗车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洗车店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有“顾客贵重财物请自行妥善保管”的提示牌,已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与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洗车店不应对孙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