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西安讯(白树友 记者徐文智)12月1日起,陕西省禁止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逾期不改的企业将面临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获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其中明确了过度包装、违法用水、提供一次性筷子等责任。《条例》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倡导宾馆减少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企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个体经营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陕西省将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中水回用管网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公用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在有条件使用中水的地方,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公共设施保洁、道路洒水、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违反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产品包装材料应当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国家有关商品包装标准未公布之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先行制定本省零售商品包装标准。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明确了公民应当增强循环经济的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同时鼓励和引导家庭、个人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再制造产品。例如,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灯饰工程、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灯具。户外灯箱、广告牌应当采用节能的技术和材料。交通标志应当采用太阳能、夜光材料等节能技术。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采用节能灯具,并且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