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各自担责
本报南京讯(邹 政 记者薛庆元)由于受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二手房交易的贷款渠道趋紧。一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利用购买商铺贷款政策相对宽松的情况,虚构贷款用途,共同骗取银行信贷。8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贷款委托合同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各自担责。
今年2月,张某为购买第二套住宅,在苏州市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公司中介费8800元,付给卖房人定金1万元。由于房款近百万元,张某仅有10万元,为筹集房款,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委托合同,委托中介公司为其办理10年期贷款,同时付给中介公司2万元贷款服务费。中介公司为张某伪造了虚假身份信息和收入证明,同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商铺买卖合同,以购买商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经过审查,答复贷款期限只能为18个月。张某认为授信期限过短,自己难以按期还款,因此不想买房了。张某与中介公司交涉,索要付给中介公司的8800元中介费、2万元贷款服务费和卖房人的1万元定金未果,遂将中介公司诉至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3.88万元。
庭审中,中介公司辩称其收取的中介费、贷款服务费是其为张某所做工作的酬劳,另外1万元定金是支付给卖房人的,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但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张某与中介公司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用途来骗取银行信贷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不仅损害了第三人银行的利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双方关于贷款的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骗取银行授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属于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8月11日,虎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张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报酬8800元、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信贷的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扣除张某因自身过错承担的部分损失后,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张某贷款服务费1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