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酉阳县的程某终于松了一口气。日前,经当地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银行为其消除了不良信用记录。
2009年12月,程某在按揭购房时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原因是他于2007年2月,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但这笔贷款一直未还。
程某感到诧异,因为他从未向银行贷款,银行人员提醒他是否把身份证借给他人用过。这一提醒让程某想起来,2007年年初他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一个朋友申办电话。这个朋友事后承认,他当时把该身份证转借给了朋友冉某。冉某则坦承自己冒用了程某的身份证,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贷了5000元钱,但一直忘记归还。在程某的要求下,冉某于2009年12月将贷款还清。但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一直没有消除。2010年6月,程某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消除其不良记录,并要求冉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今年1月,酉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银行辩称,程某在银行贷款时,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贷款逾期未还,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出示了贷款凭条,上面确有程某的签名。程某则称他从未到银行贷款,也没有签过字。程某同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贷款凭条上的签名不是程某的亲笔。
今年4月,酉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存在过错,一审判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消除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冉某支付程某鉴定费1000元。银行没有提起上诉,却未履行判决。6月27日,程某向酉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执行法官来到银行,协助程某办理相关手续,为其消除了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冉某支付程某鉴定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