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争议已久的新住宅能否停止供热问题进行规范,规定新楼在交付后两年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住户不能办理停供手续。
近年来,各地住房空置率居高不下,对这些没有入住的新房是否可以办理停止供热,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2009年,沈阳市下发《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供热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第二个供热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供热费,即第二个供热期,用热户可以申请停供。
此次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侯冰表示,通常来说,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年。也就是说,新建建筑在两年内,用热户是不能办理停供手续的。针对以往用热户、开发商和供热企业因为供热设施损坏、各部门职责不清而产生纠纷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
供热后室内温度不达标是否赔偿?《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侯冰表示,沈阳市于2009年出台了测温退费的具体办法及赔偿标准。目前,市供热办正依据沈阳市实际情况及其他城市做法,进行广泛调研,稍后将出台更多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具体实施办法,测温退费办法也将进一步完善。另外,《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缴当年供热费后对方仍不按时缴纳的,可以对其在30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已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