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工商局不断探索创新消费维权新渠道——
■袁秋宝 本报记者 尹训银
近年来,山东省临沭县工商局、县消费者协会积极探索创新消费维权新渠道,在消费维权领域建立健全“司法介入”机制,开创了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消费纠纷争议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时,不少消费者会有诉诸法律的意愿,但由于各种原因,后来往往又会打起退堂鼓。针对这种情况,为加大维权服务力度,2006年“3·15”期间,临沭县工商局、县消协与县司法局联合设立“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及时受理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消协难于调解的复杂纠纷,代理诉讼、代写文书,帮助调查取证。该中心成立以来,已先后为消费者提供咨询430余人次,代理诉讼14起,其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件有9起,起诉后达成调解协议的有5起。
消协或者工商机关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有些消费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会因一方的反悔而得不到执行。为避免这种情况,同时为了解决常规司法程序时间长、手续多带来的时效问题,2009年5月,经过充分沟通,临沭县人民法院在县工商局设立了“临沭县消费维权法庭”,由法官担任主审官,法院聘请工商维权人员和消协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直接对消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由于法庭把工商、消协前期调查材料纳入诉前有效法律文书,省却了分别取证的工作,大大缩短了消费纠纷的处理时间。消费维权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9起,经调解达成协议9起。
今年8月,临沭县工商局、县消协与县人民法院经过协调,在设立消费维权法庭的基础上,由县法院在县工商局设立法官工作室,法院派一名法官到工商局长期驻点办公,与县工商局和县消协一起处理消费纠纷。在处理消费纠纷时,经法官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避免了以往达成协议双方拒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无效情况的发生。对经法官确认的调解协议书或经法官作出的判决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官协调法院执行庭进行执行,省去消费者再去申请执行的环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