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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方可售楼
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作者:徐昌洪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徐昌洪 记者吴采平)日前,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15年,全省五成以上社区达到国家和谐社区标准,八成以上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意见》提出,“十二五”末,全省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要拥有一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城镇社区和1000个列入试点的农村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大厅,医疗、文化、维权等服务中心和居民多功能活动场所。
  对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意见》提出,新建小区型的社区,由建设方按要求建设并无偿提供;企业移交给地方的社区,由企业划转一定房产作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没有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解决。《意见》强调,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湖北省实施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3年后,全省每个城镇社区都有1名大学生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十二五”期间,湖北省政府每年将安排1.02亿元专项用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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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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