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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场假官司只为不摇号
作者:谢莉葳 莫泰京 许旸 汤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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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限购摇号政策出台以来,京城车市出现了一号难求的局面 郝 军/摄
■本报记者 谢莉葳通讯员 莫泰京 许旸 汤民华
  北京限购摇号政策出台以来,中签率屡创新低,9月尽管指标新增1858个,中签率仍降至1:35.7,京城出现了一号难求的局面。因而促使一些人虚构债务纠纷,想通过生效法律文书达到合法过户车辆的目的。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讼。

假称欠钱不还以车抵债

  原告毛先生起诉利先生,2010年4月10日,利先生向毛先生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并打了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毛先生多次追收无果。无奈之下,毛先生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利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有借就得有还,但我现在手头没钱,只有一辆桑塔纳,能不能用车抵债?”利先生不但不辩解,完全同意毛先生的诉讼请求,而且还主动提出愿意接受调解,但手头没钱,只有一辆桑塔纳车,希望用车抵债。毛先生痛快答应了这一还钱方式。“要是双方都这么痛快,何必闹到法院来?”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的调解意愿非常高,且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且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法官觉得事有蹊跷。
  细心的法官没有简单调解结案,而是分别询问双方借款的事由、借款用途和个人收入等,发现两人说法完全不一致。法官判断,毛先生和利先生多半是想利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企图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过户车辆的目的。
  在法官步步缜密的询问之下,毛先生和利先生露出马脚,承认了虚构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法院向双方释明了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毛先生撤回了起诉。

恶意诉讼将受惩罚

  法庭上上演的这一幕,缘由可以追溯到去年底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按照规定,北京车主转让车辆,受让人有购车指标才能上牌。
  但该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于是乎,有人便利用该规定虚构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起诉至法院,想通过虚假诉讼要求以车抵债,合法过户。法官提醒,想买车的话,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参加摇号,切莫打歪主意,利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可能会让自己落入车财两空的不利境地。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在购车新政出台的背景下,一些急于购车者选择利用法院判决达到规避车辆限购摇号的目的。有的双方事先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原告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要求被告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的双方合谋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车辆作为债务担保,被告不还款,原告以“借款合同”案由起诉,直接要求以车抵债;有的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用车抵债。
  法律界人士提醒当事人,被告一旦败诉,将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原告有权依据判决书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到时被告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借款纠纷以判还钱为主

  针对此类案件有高发态势,为保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套利,海淀法院民四庭、上地法庭的法官积极采取应对防范措施:
  一是法官从正常的案件中将恶意诉讼仔细甄别出来,询问当事人事实经过,深究细节。即使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也将仔细审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互相印证,辨清法律关系。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
  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引导其正确行使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法官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中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是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签收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并且经法官口头解释后,仍然坚持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由于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益,造成了稀缺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警告心存侥幸者,一旦发现,法院可以依法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则可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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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三大特征

  “只要仔细询问当事人事实经过,深究细节,审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很容易就能分辨出诉讼的真实性。”办案法官将此类虚假诉讼总结为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伪造证据、虚构案件。
恶意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前未形成合同关系,在车辆摇号政策施行之后,恶意串通,伪造、篡改证据。
  二是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调解意向高。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基本没有对立情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表现出高度的认同,被告对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调解意向高。为了尽快取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被告往往在法院通知其应诉阶段就表现出极大的调解意愿。
  三是目的指向明确。此类案件当事人应诉态度和应诉行为往往比较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明确告知法官想通过车辆清偿债务的调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办理车辆过户等字样。 (谢莉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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