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俞 斌 刘昕蕾记者吴采平)为进一步吸引台资企业前来投资兴业,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近日出台《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放宽了台资企业股东主体资格限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境内自然人、个体商户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降低了台资企业集团登记的标准。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电子、生物、高科技以及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其母子公司合并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意见》还规定,凡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可用“实业”或“发展”字样作企业名称,进出口企业可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作行业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