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委会发布家用汽车消费评议结果——
■韩凤兰 蔡 浩 刘 璐本报记者 吴采平
汽车经营者加价提车、隐瞒汽车质量问题屡遭消费者诟病。近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通报了家用汽车消费热点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显示:家用汽车消费领域销售服务、售后服务和不平等格式合同投诉最多。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湖北省消协系统共受理家用汽车投诉3139件,主要体现在汽车质量、价格收费、维修服务、宣传误导、强制消费、争议条款等方面。
销售服务:巧立名目加价提车,隐瞒问题欺骗销售
汽车经营者加价提车、隐瞒汽车质量问题是投诉的热点之一。目前,尤其是畅销车型的汽车经营者,强制消费者在公布的销售价之外另行增加价格购买汽车,或以车辆资源有限,需要额外的费用调剂资源为由,变相加价提车。
除了加价提车,部分汽车经营者还故意隐瞒汽车固有质量问题,将库存车、问题车或销售前就知晓存在瑕疵的车辆销售给消费者。今年4月,消费者徐女士在雷诺武汉销售店购买了一辆2010款豪华四驱雷诺科雷傲轿车。在交付车辆资料时,徐女士发现车辆系2010年3月生产,同年5月入关的库存车,徐女士要求该店换车,但该店以车辆没有登记上牌是新车为由,拒绝更换车辆。
售后服务:“三包”服务变“单包”
据了解,湖北省大部分汽车经营者在汽车质保期内,只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和更换零配件或部件的服务,免除了为消费者提供更换整车和退车的责任和义务。
消费者付先生今年5月25日,在武汉恒信购买了一辆PASSAT新领驭1.8T轿车。次日到交管部门上牌照时,该车就出现自动熄火无法启动的状况,经4S店检查,结论是电瓶丧失蓄电功能故障,随即进行了更换电瓶的维修,但使用没几天又出现同样问题,连仪表盘的灯都不亮了。付先生维修三次后提出换车,该店答复没有换车的先例,不予换车。
此外,评议结果还显示,部分汽车经营者存在维修工维修技术不过关,过度维修、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有的多次维修都不能排除故障,导致消费者花了不少“冤枉钱”。
不平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不对等,价格变动条款藏陷阱
评议结果显示,购车时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成了新的投诉热点。据调查,大部分汽车经营者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违约责任不对等”问题。不仅权责不对等,只强调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条件苛刻。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也成了经销商的惯用伎俩。
今年7月,张先生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一4S店预购了一辆中华骏捷FSV1.5MT精英型汽车,与经销商商议,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双方签订了《新车订购合约书》,交纳了1000元订金。该经销商在订金收据上写下了“若银行贷款申请未通过,退还1000元定金”的承诺。之后由于银行贷款没有通过,张先生找经销商退还订金时,该经销商表示必须购买预订的轿车,否则订金不退。
有消费者在评议中指出,价格变动条款藏陷阱。格式合同条款“如有产品标准及售价变更,一切按公司规定执行”。在这样的条款下,卖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身条件等随时、随意调整价格。这样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次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建议各大汽车销售、维修企业要进一步合理简化服务程序,加大收费公示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收取项目。严禁强制提车加价、提车加装饰的违法行为;严禁误导宣传、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严禁购车合同或协议中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汽车经销商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要积极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呼吁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汽车“三包”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汽车评测机构,解决汽车消费纠纷鉴定难、责任认定难、消费者维权难的“三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