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消费纠纷,为31位购房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来宾市消费者韦先生、黄女士等31人,以团购的方式从来宾某劳务服务公司购买了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各1套。今年7月,韦先生等31人交完首付款后,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称,经房产部门测绘,每套房屋的面积各增加10多平方米不等,购房者需补足首付款后该公司才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将收回房子,并规定了收回房子的期限。韦先生等人不能接受,向来宾市消协投诉。
来宾市消协调查发现,房屋面积增加的原因是原阳台由半封闭设计改为全封闭,阳台面积全部计算入房屋面积。另外,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今年7月取得的。根据有关法规,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消协人员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劳务服务公司最终同意31位消费者退房,并向每人赔偿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