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鹏
深圳车主游海于本月4日购买了一辆克莱斯勒JEEP2011款大切诺基旗舰导航版车型。买车前,4S店销售顾问向游先生介绍,因为旗舰版车型搭载了智能四驱系统,所以比豪华版贵6万元。游先生也看了厂商提供的配置单,并登录JEEP官方网站查询,证实了这一点。然而当提车时游先生却发现,旗舰版根本不带智能四驱,比豪华版多花的6万块钱,实际上是多买了个座椅通风功能。游先生致电克莱斯勒JEEP,可得到的回复说:旗舰版根本不带智能四驱,是网站、配置单和各种宣传材料写错了。游先生认为克莱斯勒JEEP明显是在欺骗消费者。
这起投诉让记者想起之前的一个类似案例。一个车主要买一辆上海大众的朗逸,买前查官方网站,看宣传资料,都说这款车配的是米其林16英寸205的轮胎,但是提车时米其林变成了韩泰,16英寸205的胎变成了15英寸195的胎。后来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推诿扯皮,上海大众方面最终给出了两个答复,第一个答复是“车型的配置以提到的实车为准”;第二个答复为“我们的宣传单上早已写明,‘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众所有’”。
车型的配置以提到的实车为准,车主没留意,厂商就想糊弄过去;一旦车主留意了,厂商就跟你笑一笑,“不好意思,被你发现了。”
实车配置缺斤短两这类案例近两年时有发生。福建一位车主买了某款合资品牌的SUV,开了一年之后才发现,根本没有当时厂商宣传中所称的“后视镜电加热除霜功能”。后来通过询问厂商才知道,这款SUV的“后视镜电加热除霜功能”只装配于北方销售的车型上,南方销售的车型根本没有这一功能。但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这款SUV在全国销售的新车却只使用一种配置单,就是北方车型的版本,南方的车主白白为这项配置花了冤枉钱。所以经常有车主抱怨,买车后拿着配置清单一一比对,总会发现实车会少一两种不起眼的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这类案件中,厂商实际上是利用了消费者对产品认识的盲区,误导了消费者,所以首先涉嫌虚假宣传。再进而言之,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欺诈。因为,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主观上要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欺诈的行为,就是隐瞒真相、制造假象;三是受欺诈的一方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与欺诈方订立合同;四是被欺诈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那我们再来看JEEP这个案例,在购买车辆的时候,厂商并未将配置缺少这一真实情况向车主游先生说明,而在提供的宣传配置单以及官方网站上,却显示有相关配置。首先克莱斯勒证明不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同时,已经构成了误导性的宣传;最终,消费者买了你的车;结果是多收了消费者的钱。欺诈的所有要件完全具备。那么按照《消法》双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退车,而且可以要求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