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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何须三令五申
作者:魏文彪


    ■魏文彪
  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据12月22日 《京华时报》)
  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存在开发商拍得土地后长期闲置现象,这其中除了部分是由于开发商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之外,大部分都是由于相关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故意闲置土地,如等到地价、房价上涨后再开发建设,这样就可以卖出更高的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商闲置土地不开发,实际上也是房价上涨的推手之一,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必须将整治土地闲置现象作为调控手段之一。正因为如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闲置土地现象进行有效整治,无论是对于减少土地资源浪费还是促进房价合理回归,都极有必要。
  不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的逾期未动工开发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政策,看似严厉,但并非不存在制度漏洞。如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属于草案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是闲置土地的情形。这两条规定都加有“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限定词,这样一来部分开发商也就可能会通过暗箱操作手段,获得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从而免于受到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早已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09年10月,国务院也曾发布过《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此项规定。相关部门再次出台类似处置办法,显然是因为原有规定并未得到切实执行。
  有关处置闲置土地的法律与政策规定,之所以在一些地方一直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政府与土地出让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关联,而一定程度上默许乃至纵容闲置土地现象,以提高开发商高价拿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地方政府获得更大的土地出让收益。正因如此,对于减少乃至杜绝土地闲置现象而言,重要的不是一再出台类似政策规定,而是应当在强化对不作为官员问责的同时,通过有效制度设计,斩断地方政府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利益关联,对包括闲置土地在内的推高房价行为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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