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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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5月,车主施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奥迪新车,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常州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
2010年10月30日,仇某借用该轿车驾驶发生事故,致路边护栏、民房和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仇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拆检费、拖车费等其他损失2万余元。同时,保险公司认定,轿车损失22万元。考虑到车辆损失太大,施先生决定对受损车辆放弃维修。
然而,当施先生去人保常州分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人保常州分公司认为,车辆没有修理,未支付修理费,不应理赔。施先生无奈之下,将人保常州分公司诉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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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江苏常州天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未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赔偿的是被保险标的实际遭受的损失。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客观损失,不管维修与否,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人保常州分公司应对其已经确认的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拆检费、拖车费等其他费用2万余元,是与保险事故密切关联的、为了评估确认受损车辆具体损失、救助损失车辆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人保常州分公司应该予以承担。
2011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人保常州分公司向施先生支付保险理赔款247318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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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吴光前说,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被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修理与否,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保险人有权结合实际决定放弃修理,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实际维修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而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