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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霸王条款说不
作者: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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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震
  加价提车;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凡不在指定点维修的,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仗着消费者的刚性需求、仗着自己对某一区域的品牌垄断,一条条汽车消费的不平等条款迫使广大车主“接受”。这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减免自身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或行业惯例,让广大消费者在购车、修车时饱受委屈。
  今年3·15期间,本报联合新浪网、3G门户网站对汽车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调查,我们将分两期对消费者普遍反映强烈的车市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希望引起经营者的重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对约定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
  格式条款:“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汽车配置和价格的变化作特别约定,让消费者承担了因政府调税、厂家调价和汇率变化等风险,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明显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不符。
  2故意不明确车辆交付时间
  格式条款:“交车时间及地点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因不可抗力(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
  点评: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实际上免除了汽车销售企业可能出现延迟交车的违约责任;而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 “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是汽车销售企业逃避责任的表现。
  3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
  格式条款:“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4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
  格式条款:“卖方受买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入户手续,买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点评:此类条款通过单方面约定,强行产生了经营者与购车者之间另一个“委托代办保险、代为上牌”的合同法律关系,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5推卸应承担的汽车质量责任
  格式条款:“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否则免除甲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点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这类免责条款应属违法。
  6不按规定保养则不保修
  格式条款:“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点评:汽车生产厂家仅仅因为消费者未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维修或保养,就不问缘由,一概拒绝承担免费保修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汽车生产厂家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凭借其强势地位,将自身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7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
  格式条款:“您的车辆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自己的车辆,车辆的保养及检修应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这是获得质量担保服务的先决条件。”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
  8汽车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
  格式条款:“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买方逾期提车超过1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订金。”
  点评: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9试驾协议中销售商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书”中,经销商除要求试驾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谨慎安全驾车、服从陪驾人员指示外,对试乘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免责规定,指定由试乘试驾者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点评:这类条款的目的就是将试乘试驾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汽车销售商提供车辆给消费者试驾是市场营销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试驾者需要对因个人过错造成的试驾事故承担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汽车销售商不能通过设立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
  10限制退车权利
  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卖方确认后作出处理,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点评: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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